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民初3743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1幢一、二层1-07、08、09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478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