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15074号
原告: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福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735162342A。
投资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1幢一、二层1-07、08、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478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与被告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受理后,2021年8月12日,原告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404元,本院按规定退回给原告柳州市桂东防火门厂。
审 判 长 李 莹
人民陪审员 欧细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崔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