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108执2574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海南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黄某、***与海南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民终1338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912118.07元,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海南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海南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尚有11912118.0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