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28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号济南轨道交通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4952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建元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安路以西创新大厦东北附楼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TBFP2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建元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0791民初28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建元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434895.78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建元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