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电力企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五河县电力企业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五河县电力企业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7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22民初342号
原告:***,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五河县电力企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蚌山区。
负责人:*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五河县电力企业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五河县电力企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五河县电力企业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