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5民初16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
委托代理人:赖坤发,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199910780046。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栋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10605C。
法定代表人:毛小平。
被告:山西吴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城以北209国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1728172251H。
法定代表人:吴琦。
被告:刘葆,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吴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刘葆的起诉。
审 判 员 吴建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钰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