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7民初4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址甘肃省山丹县。
被告:山西***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西运城市临猗县城以北209国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1728172251H,组织机构代码:72817225一1,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琦,女,汉族。公司项目经理:杨治贤,男,汉族,1958年02月05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山西***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亚力坤·麦图尔荪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排日扎提·排尔敦
书 记 员 阿曼妮萨·热杰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