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与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1025执16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内容为:被告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炸药款1066337.08元。因被执行人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2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2019)陕102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被执行人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炸药款1066337.08元、案件受理费7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8112.00元,合计1141449.08元,本院(2020)陕1025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63616.39元、案件受理费4389.00元,合计468005.39元,两笔债务冲抵后,由被执行人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20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炸药款673443.69元。被执行人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将上述炸药款673443.69元已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13063.00。2021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了结案证明的书面材料。现生效法律文书(2019)陕102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5执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8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