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宝成、镇安县月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2102512916110255637773749161102522344032992699920221229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5财保12号 申请人: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XX街道XX城XX社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镇安县月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宝成,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原籍内蒙古赤峰市巴林***东西城区,镇安县月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安县月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被申请人李宝成享有的镇安县月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予以保全。西安金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提供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的房产(产权证号:陕20**西安市不动产权0419414/0419415)为申请人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宝成享有的镇安县月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镇安县月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时贺新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