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0273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座XX层东侧。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祥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XX街道XX城XX社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陕西祥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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