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信阳市**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1025民初734号 原告: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XX街道XX城XX社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信阳市**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阳市**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4636163.9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处购买胶状乳化炸药、粉末乳化炸药,由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采用汽运方式供货,交货地点为原告仓库,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生产、运输、供货义务。2018年4月10日,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信阳市**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向原告供货8.4吨炸药过程中,因违规操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导致7人死亡,13人受伤及部分车辆、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原告已承担医疗费、伤亡赔偿费、殡仪费、房屋维修赔偿费、车辆维修赔偿费用合计9272327.82元。事发后,商洛市XX组调查后作出《镇安“4.10”民爆运输车辆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二被告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责任。原告认为二被告对事故责任比例应为50%以上,故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4636163.91元,根据相关法律,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工公司)辩称,一、华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起追偿之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华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也没有合同上的违约行为,华通公司与祥盛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在买卖过程中华通公司已尽到责任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即便认定华通公司在合同履行上有瑕疵,由此造成的责任也应由**货运公司承担责任。三、原告诉称损失9272327.82元,赔偿金额均是原告与死者及相关单位协商的金额,非法定赔偿金额,超过法定赔偿金额的不应计算在损失之内。 被告信阳市**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未作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事件伤亡赔偿款统计表1张、人民调解协议书及领条1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及领条1份(***)、收条1张(**)、陕西祥盛实业集团爆破公司费用报销单1份、领条1张(**)、领条1张(***、***)、工亡补偿协议1份及领条1份(祈远想)、工亡补偿调解协议书(***)及领条1份、工亡补偿调解协议书(***)及领条1份、工亡补偿调解协议书(**)及领条1份、工亡补偿调解协议书(***)及领条1份、工亡补偿调解协议书(***)、工亡补偿调解协议书及领条1份(***)、安全事故纠纷赔偿协议书及领条1份、汇款凭单1份(***)、借条1张(***)、遗留问题情况说明及借条1张(***)、安全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及领条1份(***眼睛伤残)、领条2张及汇款回单1张(***)、人民调解协议书及领条1张(***)、调解书、身份证及领条1份(***)、调解书、身份证及领条1份(***)、调解书、身份证及领条2份(罗建国)、事件车辆赔偿费用统计表、镇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车辆赔偿协议书4份、领条2张、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2张、事件殡仪费用统计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2张、陕西祥盛实业集团爆破公司费用报销单2张、西安市殡仪馆殡仪服务收费明细、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2张、孝义堂销售清单、收款收据1张、销售清单1张、事件医疗费统计表1张、陕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6张(***父母医疗费)、银行汇款回单2张(***医疗费)、陕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0张、陕西祥盛实业报销单1张及医疗收据17张、陕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1张(***医疗费)、陕西祥盛实业报销单1张及陕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1张(***医疗费)、陕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10张、陕西祥盛实业报销单1张及医疗收据4张(罗建国检查费)、爆破公司报销单1份及西安市红会医院预交定金凭据、票据及陕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5张(罗建国复查费)、领条(**复查费)、镇安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及陕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张(***)、陕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5张(***、***、***、***等人医疗费)、410月河爆炸案事件病人住院费用情况及陕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17张(住院费)、陕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6张(家属医疗费)、领条1张(***伤残鉴定费)、领条1张(罗建国检查及路费)、领条1张(**护理费)、陕西祥盛实业报销单1张、医疗票据2***定票1张、陕西祥盛实业报销单1张及医疗票4张、事件房屋维修补偿款统计表1张、百信木业材料单1张及银行回单1份、陕西众兴彩钢、夹芯板及银行回单1份、转账汇款单1份及收款收据1份、领条1张、陕西祥盛公司费用报销单1张、XX村XX房拆除、修缮人工费结算单1张、工程量清单2份、陕西祥盛公司费用报销单1张、陕西祥盛公司费用报销单及收款收据1张、陕西祥盛公司费用报销单、百信木业货单1份及转款凭证1份、转款凭证2张、陕西祥盛公司费用报销单、赔偿协议书及领条1份、陕西祥盛公司报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款收据2张、陕西祥盛公司报销单及领条5张、陕西祥盛公司报销单及工资发放表1张、领条17张、领条及协议书房屋赔偿协议书,被告河南华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产品委托运输协议书、**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员***驾驶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证,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所有证据综合认定。对被告河南华通公司提交的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证,该证件经镇安“4.10”民爆运输车辆爆炸事故调查组查明,***未曾在四川省自贡市运输管理处办理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该证件系假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日,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货运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委托运输协议书。2017年3月,华通化工公司与原告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立炸药购销业务关系,双方签订炸药销售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原告方炸药库。2018年4月9日,华通化工公司接到祥盛集团公司购买炸药许可手续及配货单后,出具提货单,交于**货运公司派驻该公司的豫SXXXXX驾驶员***,在库房装载8.4吨炸药后,豫SXXXXX运输车于4月10日到达镇安县庙坡民爆库,在此库卸载炸药3.12吨,22时41分到达城安民爆库,在值班室办完入库手续后,于23时01分驶入库区,在2号库卸载炸药2.976吨,23时34分驶出库区至距离库区大门25米的位置停车,打开右侧货箱门往陕HXXXXX危货配送车上倒装炸药0.576吨,陕HXXXXX危货配送车于23时41分驶离现场。42分33秒陕EXXXXX危货配送车开始倒车,尾部倒至豫SXXXXX右侧货箱门约80厘米处,库管员***、***等人在搬运炸药时突然发生爆炸,爆炸导致7人死亡、2台危货运输车辆损毁,值班室及附近民房内13人受伤,3台私家车和周边24栋民房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祥盛集团公司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共计9272327.82元,原告认为二被告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诉至本院请求行使追偿权。 事故发生后,商洛市委市XX组,《镇安“4.10民爆运输车辆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涉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陕EXXXXX危货配送车违规混装炸药和雷管,豫SA3766、陕EXXXXX违规倒装炸药作业过程中,静电集聚或车辆漏电引起电雷管起爆,进而引发运输车辆装载的炸药发生爆炸。间接原因是:1、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祥盛集团公司、前进货运公司作业人员违反规定将退库雷管、炸药存放在配送车上;违反规定将雷管和炸药同车装载;**货运公司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穿戴防静电服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装卸作业;违反规定将车辆处于全车通电状态,且两车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3、安全管理和责任制落实不到位;4、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货运公司驾驶员、押运员未按照规定将炸药卸载入库;祥盛集团公司库管人员违规组织在非作业地点进行车对车倒装作业;装卸作业及其他人员超出制度规定的人员数量;5、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6.安全监管不到位。原被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1、祥盛集团公司。①未按规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②所属的爆破工程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③旗下爆破工程公司对月河项目部城安民爆库保管员存在违规倒装作业、个别爆破员私自保管雷管炸药的现象失察失纠;④月河项目部配备危货运输车、押运员、司机等人员不足,高负荷运营,造成长期存在雷管和炸药同车载装配送现象。⑤旗下爆破工程公司明知涉事车辆陕EXXXXX存在技术故障,在未完全排除之前,仍然安排该车担负危货配送任务。2、华通化工公司。①押运员身份和资格审核不严格;②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3、**货运公司。①违规允许倒装作业。②危运车辆管理脱节,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审批的行驶路线。③公司危货运输车辆承包经营,以包代管。④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⑤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⑥危运从业人员管理缺位。对押运人员不审查、不备案,致使不具备押运资质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押运工作。 另查明,陕EXXXXX危货配送车由原告出资购买,因不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由前进货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原被告公司存在的问题与“4.10”民爆运输车辆爆炸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二是如何认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焦点一,《镇安“4.10民爆运输车辆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发生有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爆炸系多种原因造成的,正是因为原被告公司存在诸多问题才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存在问题与爆炸之间有因果关系。炸药运输到原告的城安民爆库后原告组织倒装炸药,雷管和炸药混装导致事故发生,陕EXXXXX车辆挂靠在前进货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原告,从爆炸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上看,原告和前进货运公司存在问题较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不起诉前进货运公司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和前进货运公司承担80%的责任,被告信阳市**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危运车辆以包代管、对危运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管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法规意识不强,违规操作造成伤亡事故,承担15%的责任,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对押运员身份和资格审核不严格、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承担5%的责任。二被告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原告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本案是侵权之诉,原告要求按合同之诉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针对原告提交的事故赔偿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赔偿的人身损失系与受害者或其家属协商的结果,超出法定赔偿数额部分不应计入实际损失,赔偿的财产损失无相应的评估报告,本院认为原告的提交的关于事故赔偿数额的证据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合法有效,赔偿数额可以作为认定实际经济损失的依据,此次事故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定为:人员伤亡赔偿金7954144元、车辆损害赔偿费用220000元、死者殡仪费用60327元、伤亡人员医疗费194193.31元、房屋维修劳务费、材料等费用843663.51元,共计9272327.82元。由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事故损失的5%,即463616.39元,被告信阳市**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事故损失的15%,即1390849.18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63616.39元; 二、被告信阳市**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390849.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90元,由原告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334元,被告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389元,被告信阳市**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3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柯 善 成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赵  艺 书 记 员   陈 睿 202010257349161102556377773742020080512 438893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