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7745号之一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东侧。
主要**,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祥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已经结清所欠款项,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元,本院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涓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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