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蓝达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蓝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4民初6647号
原告:大连蓝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4760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中卫,系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张屯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729501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建平县。
原告大连蓝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大连蓝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蓝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蓝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6元,由原告大连蓝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姜茂坤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秀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