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民二初字第6012号
原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桃花峪黄河大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郸城县天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郸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河南省桃花峪黄河大桥投资有限公司、郸城县天栋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