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天栋电器有限公司

郸城县天栋电器有限公司与项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城市永丰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81民监10号 原审原告:郸城县天栋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项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原审被告:项城市永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审原告郸城县天栋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项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城市永丰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豫168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在适用程序和认定事实上并无不当,不符合再审条件,不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决定不予再审。 审判长 夏 林 审判员 任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