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301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
被执行人:和田上华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塔乃依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
本院在执行***与和田上华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向申请人履行债务93050元,执行费1295.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田上华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和田地区北京西路分理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345.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