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3209号
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经营者:***。
被告:和田上华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和田上华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田市宏运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海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