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木研街6号南郡凤凰湾S4B3栋3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滕超,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7)黑0103民初7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0049.2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4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5月17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3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松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