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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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23民初2394号
原告: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木研街**南郡凤凰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919014168.
法定代表人:滕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张西,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二被告赔偿因施工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返工材料费及人工费)300000元(具体数额以坚定结论为准);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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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9年5月10日,原告于黑龙江云应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应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原告将盛世祥府小区1号、2号、11号和12号楼抹灰工程包给云应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内容为内墙抹灰、外墙打底、住宅楼踏步、屋面防水保护层等,天沟、通风口抹灰、地热商砼等、地热商砼等抹灰工程(卧室光),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52.5元,同时约定了质量标准,《劳务合同》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了如云应公司在施工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云应公司自己返工,返工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由云应公司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云应公司组织人员施工,工程完工后,经过原告现场检查,云应公司施工的抹灰工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中级抹灰标准,原告多次要求云应公司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处理,但是云应公司拒绝。云应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是云应公司股东,2021年6月25日,二被告将云应公司注销,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
原告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张西应诉,原告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告***、张西准确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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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黑龙江省铭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宪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