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3170号
原告:***,男,1951年6月9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国,系原告***之子。
被告:荣成市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334317841H,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慕喜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林玺,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