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山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8财保86号

申请人: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朝阳南大街3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590983990U。

法定代表人:武晓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文水县下曲镇石家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7922466815。

负责人:韦志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唐县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黄石口乡花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MA0CPRTH1T。

法定代表人:潘红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于28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相应价值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280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保定交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庞建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