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安华君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民终13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安华君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康乐路宏凯商务宾馆8418号(注册地),现搬迁至原平市永康路煤销大楼。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61年10月20日出生,无业,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某,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无业,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1,山西弘惠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文水县下曲镇石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韦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2,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安华君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20)晋093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涉案工程是否已届法定的或约定的工程款给付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就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等产生争议,是否应当依照相关招标文件进行确定?以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另外,该案程序方面委托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最高院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程序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20)晋0931民初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安华君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俊玲
审判员 张胜利
审判员 孙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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