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白玉酒厂、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民辖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白玉酒厂。
法定代表人: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下曲镇石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韦×。
上诉人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白玉酒厂与被上诉人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21)晋1121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白玉酒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21)晋1121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由汾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文水县,故本案应由文水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视为约定无效。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和  平
审判员     王晓瑜
审判员     陈星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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