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现住山西省榆次区。
被执行人: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文水县下曲镇石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韦志勇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9353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303元,共计94835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嘉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4835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一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