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1414号
原告:***,男,199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被告:***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胡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彪。
原告***与被告***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士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