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方巨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科海运拓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方巨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435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科海运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方巨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史政,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民终50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方巨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方巨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