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方巨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涞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涞水县石亭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街6号。
法定代表人:史政,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以已经和被告山西方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00元,减半收取19450元,由原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魏丽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