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紫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紫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8民初950号之一
原告:河北中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西段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赵月肖,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紫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市城区城北西街118号佳美绿洲花园小区1号楼1-2层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河北中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紫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中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