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紫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紫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08民初950号
申请人河北中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紫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中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西紫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河北中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紫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占国
书记员  郭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