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紫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然方劳务有限公司与山西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家能源(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3026号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然方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家能源(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家能源(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然方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然方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然方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市然方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波
法官助理  陈强善 书 记 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