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紫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然方劳务有限公司、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执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然方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石府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YMRJD8A。
法定代表人:杨梅,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西街118号佳美绿州花园小区1号楼1-2层29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5587440681。
法定代表人:王晓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325号外贸商务楼六楼6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JRTG539。
法定代表人:闫喆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然方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5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然方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誉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再次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期限。
五、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广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公绪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