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3民初1944号之一
原告:**1,现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5587440681(1-1)。
法定代表人:**2,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1与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被告申请对借款凭证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于2022年1月6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被告于2022年1月17日解除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杨 永 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郜笑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