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3253号
原告: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街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西街118号佳美绿洲花园小区1号楼1-2层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且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