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

泰安市鲁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21执保663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鲁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宁阳县磁窑工业园。
被执行人: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三社。
被执行人:童雪丽,女,1970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鲜武昌,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泰安市鲁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童雪丽、鲜武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本院已作出(2018)鲁0921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童雪丽、鲜武昌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仲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颜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