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西一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7176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5640849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女,1988年1月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8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宇桥铁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150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执行。
2、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开
审判员 任 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