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兴华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曹海军、某某等与某某、太原市兴华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107执字第486号
申请执行人曹海军,无业。
申请执行人曹海林,无业。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太原市兴华岩土工程勘察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6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原宝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杏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因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二十八万二千七百零二元一角(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员**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