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合众鑫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合众鑫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天儒益生态食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合众鑫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天儒益生态食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5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11执恢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合众鑫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天儒益生态食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泰安市合众鑫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天儒益生态食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执行扣划被执行人3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315100元,收取执行费49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