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689号
申请人:常州市万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75455548E,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中意宝第花园5-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超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P5PQM2L,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星城一区05幢14-15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永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68962197R,住所地溧阳市古县街道天目湖工业园区香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万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超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超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8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超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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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