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5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旭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省青县流河镇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青县流河镇杨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北旭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青县流河镇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省青县流河镇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旭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