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闻喜石油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闻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民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闻喜石油分公司。
代表人:路俊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闻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闻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闻喜石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闻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165000元不持异议,那么该笔款项究竟是用于后宫加油站还是北鲁加油站?被上诉人答辩认为该笔款项用于后宫加油站的土地平整等前期工程上,且说明已经花费324898.72元,上诉人认为该笔款项用于北鲁加油站,针对当事人不同的陈述和主张,望发回重审时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举证、质证和认证。正确认定本案事实。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闻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闻喜石油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