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闻喜石油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23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闻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闻喜石油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晋082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闻喜石油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闻喜石油分公司自觉履行(2016)晋082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闻喜石油分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闻喜石油分公司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石油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经营期间不能够独立自主经营,所销售款额全部汇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石油分公司的帐户。故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石油分公司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运城石油分公司银行存款(工程款165903.12元、利息151603.04元、执行费3888.54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共计323894.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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