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795号
原告:淄博雷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万杰路137号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54446373。
法定代表人:靖哲,总经理。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棉花市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493206348。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雷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雷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雷音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雷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3.00元,由原告淄博雷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