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2122号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被告:厦门仰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1号616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937505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仰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4870元,由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