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仰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仰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3045号之一
申请人:厦门仰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15层B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937505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庆珠,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圣奥中央商务大厦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21933741J。
法定代表人:周芳名。
申请人厦门仰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32691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望洲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326917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155元,由申请人厦门仰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媚)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