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黎克林,许庭红等与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0092号



原告:黎克林,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许庭红,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李聪,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王强,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台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50533。

法定代表人:周黎明。

被告:谭勇,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黎克林、李聪、王强、许庭红与被告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黎克林、李聪、王强、许庭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黎克林、李聪、王强、许庭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先锋

书 记 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