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郎洪田与潘容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4192号
原告:郎洪田,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诉讼代理人:黄美燃,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台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50533。
法定代表人:周黎明,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骆世和,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勇,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潘容,女,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郎洪田与被告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勇、潘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郎洪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郎洪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