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万法民初字第10637号
原告廖从芬,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
委托代理人张懋超(特别授权),重庆荣东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重庆市佰乐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工业园区天子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超(特别授权),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超(特别授权),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从芬与被告重庆市佰乐福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大山农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正东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原告廖从芬到被告重庆市佰乐福公司工作。2015年3月之后,重庆市佰乐福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未付,截至当年7月31日为止,共计拖欠原告5个月的工资。2015年8月21日,原告等人要求被告重庆市佰乐福公司支付工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红称无力支付,可以由集团公司被告重庆市大山农业公司支付,于是原告等人便与徐红一道去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找到被告重庆市大山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强,徐强对被告重庆市佰乐福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由重庆市大山农业公司支付原告等人工资予以认可,且原告等人亦表示同意,但要求被告重庆市大山农业公司向原告等人出具承诺书。这样,被告重庆市大山农业公司便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由于重庆市佰乐福食品有限公司无力支付本厂员工工资,工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工资总额为7728.40元,由重庆市大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每月25日按分期额1932.10元汇入廖从芬三峡银行卡上。被告重庆市大山农业公司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了该单位的印章。但是,被告重庆市大山农业公司未按承诺支付原告廖从芬的工资,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的申请。该院予以受理并以“重庆市大山农业公司、重庆市佰乐福公司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重庆市大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31日以前支付原告廖从芬工资7728.4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市大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罗正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凤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