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巫山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7民初3184号 原告: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台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505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647X。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强,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宜和建司)与被告巫山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2022年9月16日,重庆宜和建司、巫山县民政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和解期45天。经本院审查后,同意给予和解期限45天。和解期限届满,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宜和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巫山县民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宜和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巫山县民政局支付重庆宜和建司工程款426.863366万元。2.判决巫山县民政局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2021年4月7日;判决巫山县民政局以426.863366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巫山县民政局承担。诉讼过程中,重庆宜和建司将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决巫山县民政局支付重庆宜和建司工程款423.863366万元。2.判决巫山县民政局以197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2021年4月7日;判决巫山县民政局以423.863366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重庆宜和建司(承包人)与巫山县民政局(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为:巫山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为: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西路西转盘,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100%。按到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合同总价为1074.608228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和时间第(3)项约定为: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金额的70%时,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且待审计机关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再依此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的5%工程款作为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4)工程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4.2约定竣工结算原则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15.1约定缺陷责任期为:自竣工验收完成日期起24个月。16.1.3约定发包方违约的责任:(2)因发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应支付未付款金额承担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合同签订后,重庆宜和建司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施工并顺利完成工程任务。2018年11月8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重庆宜和建司及时向巫山县民政局提交了所有的工程资料,巫山县民政局委托重庆华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2020年10月20日,华联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重庆华联造价发(2020)420号《巫山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的最终结算总造价金额为1375.863366万元,发承包双方及审核单位均盖章签字确认。巫山县民政局于2021年4月7日支付一次工程款200万元,先后累计支付了工程款952万元,至今尚欠工程款423.863366万元,重庆宜和建司多次索要无果。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由于巫山县民政局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欠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巫山县民政局辩称,1.巫山县民政局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案涉工程系由巫山县民政局发包给重庆宜和建司实施、工程于2018年11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合同价款为1074.608228万元的事实及诉称的合同内容均无异议。2.重庆宜和建司诉称的下列事实不属实。(1)诉称已拨付工程款949万元不是事实,事实是巫山县民政局累计已支付工程款952万元。(2)诉称“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巫山县民政局提交了所有的工程资料”不是事实。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至今天庭审,重庆宜和建司一直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1条约定提交任何竣工验收资料,其提供了的仅是结算资料。且重庆宜和建司是否按约定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是竣工付款的前提条件,若主张已提供了完备的竣工资料,应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因重庆宜和建司未按约定提交竣工资料,案涉工程至今都未通过档案验收。(3)诉称“案涉工程应以重庆华联造价发(2020)420号《结算审核报告》的审核结果即1375.863366万元为最终结算依据”不是事实。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2.4条、14.2条约定,竣工结算应以审计机关审定的审计报告为最终结算依据。事实上,华联造价咨询公司不是审计机关,其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也并非审计报告。因此,重庆华联造价发(2020)420号《结算审核报告》的审核结果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3.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驳回重庆宜和建司的诉讼请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分为三个阶段,即进度款支付、竣工付款、最终结清。根据约定,合同金额70%的款属于进度款,结算金额95%的款属于竣工付款,结算金额5%的款属于最终结清款。(1)巫山县民政局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进度款。专用合同条款12.4条是对上述三个阶段拨付比例和竣工付款支付条件的约定,即“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和时间:…(3)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金额的70%时,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供完备的竣工资料且待审计机关出具结算报告后,再依此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的5%工程款作为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时,发包人不支付所欠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利息)。……”案涉合同金额为1074.608228万元,其70%为752.22576万元,但巫山县民政局已累计支付了952万元。故,巫山县民政局已按约定足额拨付且超付了进度款。(2)竣工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巫山县民政局没有支付义务。专用合同条款12.4条(3)款对竣工付款的支付条件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供完备的竣工资料且待审计机关出具结算报告后,再依此付至结算金额的95%。”专用合同条款14.2条对结算依据和支付时间约定为“竣工结算原则: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按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90个工作日内。……”本案中,重庆宜和建司至今未按约定提交完备的竣工资料,且未经过审计机关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故,竣工付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即使华联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被认定为最终结算依据,根据专用合同条款12.4条约定,也应是重庆宜和建司在提供完备的竣工资料后,依据专用合同条款14.2条约定的时间完成竣工付款。又根据14.2条约定,巫山县民政局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是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90个工作日内”,而本案因重庆宜和建司未向巫山县民政局提供足额的税务发票等竣工付款资料,至今仍未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亦不具备竣工付款条件。(3)最终结清的条件尚未成就,巫山县民政局没有支付义务。专用合同条款14.3条对最终结清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约定为“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30日内。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签发后90个工作日内。”本案中,缺陷责任期确已届满,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金额至今未经过审计机关审定,巫山县民政局也未收到重庆宜和建司任何最终结清申请单,因此,尚不具备最终结清的条件。综上所述,巫山县民政局已按合同约定超付了进度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巫山县民政局没有违约行为,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重庆宜和建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日,巫山县民政局作为发包人,重庆宜和建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巫山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西路西转盘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6月1日。……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按约定的承包方式、承包范围等,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746082.28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载明“……14.竣工结算……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和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载明“……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电子文档……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和时间:(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进度款支付将采用以下方式;(2)第一次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基础和主体部份已完工程量报告和进度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发包人发送一份进度款付款单,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70%作为预付进度款,同时将一份副本开具给承包人。如果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请款单的某部分有争议,监理工程师就无争议的部分开具进度款付款单。(3)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金额的70%时,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且待审计机关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再依此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的5%工程款作为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时,发包人不支付所欠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利息)。(4)工程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4.2竣工结算原则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的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按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90个工作日内。……14.3最终结清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30日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签发后90个工作日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养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完成日期起24个月。……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应支付未付款金额承担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重庆宜和建司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巫山县民政局累计向重庆宜和建司支付工程款654万元。 2018年10月,案涉工程完工。 2018年11月8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019年1月31日,巫山县民政局支付工程款95万元。2019年3月18日,巫山县民政局支付工程款0.827023万元。2019年3月20日,巫山县民政局支付工程款2.172977万元。 2020年10月20日,华联造价咨询公司就巫山县民政局委托的案涉工程结算审核出具巫山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重庆华联造价发(2020)420号],送审金额为1549.280033万元,审定金额为1375.863366万元。巫山县民政局、重庆宜和建司在工程结算定案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2021年4月7日,巫山县民政局支付工程款200万元。 本院认为,巫山县民政局与重庆宜和建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重庆宜和建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任务,并验收合格。 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巫山县民政局委托华联造价咨询公司进行了结算审核,双方在华联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定案汇总表上签字确认,确认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1375.863366万元。华联造价咨询公司为巫山县民政局所委托,其目的明确为结算审核,其审核结果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4条、14.2条中的“审计机关”不应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 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造价确认后,巫山县民政局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至工程总价款的95%。巫山县民政局辩称,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4条约定,因重庆宜和建司未提供完备的竣工资料,支付竣工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看,结算审核报告的出具,说明重庆宜和建司给巫山县民政局提供了相应的资料,是否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缺乏相应的判断标准,不能作为对抗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即或重庆宜和建司提供的资料达不到完备的程度,在支付工程价款后,巫山县民政局亦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工程款支付时间,即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的最长时间为28天、支付竣工工程款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90个工作日内。所谓“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的时间,应为巫山县民政局在工程结算定案汇总表上签字的时间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1月17日止。此后的90个工作日即至2021年3月29日,为支付竣工工程价款的时间,巫山县民政局应当在此期间内支付价款至工程总价款的95%即1307.070198万元(1375.863366万元×95%)。 截止2021年3月29日,巫山县民政局已支付工程价款752万元,应支付工程价款1307.070198万元,下欠555.070198万元为逾期支付的工程价款(其中,巫山县民政局已于2021年4月7日支付200万元)。 巫山县民政局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重庆宜和建司要求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资金利息,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从2020年11月8日起计算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重庆宜和建司只要求对2021年4月7日支付的200万元中的197万元计算逾期利息,系其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8日验收合格,其缺陷责任期于2020年11月8日届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时间为“收到申请30日内”,即为2020年12月8日内;完成支付时间为“签发后9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4月20日内,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68.793168万元(1375.863366万元×5%)。巫山县民政局未按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即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4.75%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重庆宜和建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巫山县民政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55.070198万元及利息(其中,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以19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55.07019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二、被告巫山县民政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68.793168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8.79316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6万元,减半收取计2.193万元,由原告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0.0414万元,被告巫山县民政局负担2.151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叶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