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230***号
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119号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4603043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台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505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宋刚,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5元,由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巫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