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与宋刚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230***号
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119号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4603043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台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505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宋刚,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5元,由原告重庆渝铁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巫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