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03民初806号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英石村石门肚,生产经营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凤田村羊角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097344343L。
法定代表人:莫东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贞,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栖,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永安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55282。
法定代表人:龙海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炎,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计7250元,由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蒙明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袁巧
书记员谢全